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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甲方:浮山县产业集聚区发展服务中心乙方:林汇建设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现甲、乙双方就采购事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浮山县产业集聚区发展服务中心浮山县天坛化工园区场地平整项目合同条款:第一条:合同标的物名称、服务要求项目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期限浮山县产业集聚区发展服务中心浮山县天坛化工园区场地平整项目符合相关行业合格标准3个月第二条:服务质量1、质量要求及服务标准:符合相关行业合格标准2、服务承诺:认真服务采购人,认真完成采购人指定区域内的垃圾清运与回填第三条:服务内容对纬三路以南地块内场地进行平整,内容涉及场地建筑垃圾的清运以及低凹地带生土回填。第四条:服务期限2025年11月13日---2026年2月13日第五条:服务地点浮山县天坛化工园区纬三路以南地块内场地第六条:服务验收1、依据投标内容,对服务进行验收,如有不符应及时予以解决。2、依据服务要求,对服务质量等进行检验。3、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无误后,完成验收。4、甲方按照验收的结果,完整、真实地签署采购验收报告的有关内容。第七条:合同价及付款方式1、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叁佰陆拾贰万壹仟元整(¥3621000元)2、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10%费用,预算评审后支付至80%,结算评审后付清全部费用。第八条:在本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或减少本合同中相同的标的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执行,并签订补充合同书。第九条:甲方责任1、及时办理付款手续。2、协助乙方办理有关事宜。3、对合同条款及价格负有保密义务。第十条:乙方责任1、保证服务质量,符合相关质量检测标准。2、严格依据投标文件及相关承诺完成服务。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乙方不完全按照合同履约的,乙方延期服务或验收不合格的,每延期一日,乙方向甲方交纳违约金元,因违反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额向甲方交纳赔偿金。2、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原提供的标的物的价格向甲方交纳赔偿金。3、除不可抗力情形外,凡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重新组织采购发生的费用以及新成交价格超过原解除合同金额部分由乙方承担。4、甲方延期请拨资金的,每延期一日,按照应付合同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十二条不可抗力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三条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四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合同由甲、乙双方代表盖章,即行生效。2、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采购代理机构存档壹份,均具有同等效力。3、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在不违背合同和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前提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纪要”形式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五条订立时间本合同于2025年11月12日订立甲方(公章):浮山县产业集聚区发展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地址:山西省临汾市浮山县西环北街5号电话:0357-8120999开户银行:账号:乙方(公章):林汇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地址: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孟寨乡北宋王村一组电话:*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泰山路北段支行账号:41050*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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