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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甲方:阳高县农业农村局乙方: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根据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规划和建设方案编制(项目编号:1402212025ccs00156)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第一条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规划和建设方案编制服务地点:阳高县第二条服务范围及要求(一)服务范围:在国家及山西省政策要求下,根据项目地的发展现状,结合地方的创建条件,制定出思路目标、创建任务、重点项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的阳高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申报材料。(二)服务要求:合同签订后100日历日内提交编制方案送审稿和评审后的最终成果。第三条合同委托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为:自(2025)年(12)月(31)日至(2026)年(4)月(10)日。第四条合同金额及结算方式(一)资金性质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或采购人自行支付。(二)合同金额:合同总金额(大写)壹佰壹拾捌万玖仟元人民币(小写:118900000元);(三)结算方式:1、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内容向甲方开具正规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服务报酬的20%金额,即人民币贰拾叁万柒仟捌佰元整(即2378万元);2、乙方提交服务成果后,阳高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通过省级相关部门审核,国家农业农村部公布现代农业农业园创建名单,阳高县入围后。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向甲方开具正规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服务报酬的80%金额,即人民币玖拾伍万壹仟贰佰元整(即9512万元)。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获取乙方提供的专业化服务;2、甲方保证服务期间,对乙方派赴现场调研或汇报的工作人员工作给予支持,提供完成采购需求必须的交通、办公等便利条件;3、按合同要求及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4、甲方变更委托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报告、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增付服务费用。5、甲方按本合同规定的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方案设计。(二)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为完成本次服务所需的相关材料和相关信息。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3、委托服务期内的任何时候,乙方保证服务质量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严重负偏离服务质量标准,无法满足甲方需求,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未能有效整改,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的相关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4、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一旦发现侵权、索赔或诉讼,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保证提供的服务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要求的有关安全条款,否则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5、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第六条知识产权归属本合同所约定工作内容中正式成果的知识产品归甲方所有。乙方对于该作品仅享有署名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第七条保密条款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的任何资料和信息,除为履行合同约定服务需要向行政机关作出的披露外,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服务以外的任何其他用处,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泄漏或公开,并保证在合同约定服务履行完毕后,将所有资料和信息归还甲方。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合作细节,申报材料的成果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八条履约验收乙方完成最终成果后,交付甲方《建设方案》、《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方案》《证明材料》报告纸质和电子文档各1份,以及汇报ppt文稿等过程文件。但如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报酬或提交资料不齐全,具体提交成果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服务成果按国家、行业及地方规范、标准,采用甲方认可方式验收,如需评审,评审费用由甲方负责,并由甲方出具服务项目验收证明。第九条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日,向甲方赔偿违约服务款项02%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累计超过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当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2、在乙方服务工作范围内,如因工作未达到服务标准,由此造成的损失有乙方承担。3、任意一方擅自解除合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视为违约,违约方按合同约定合同总金额的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给守约方的经济损失。第十条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等。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视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于不可抗力发生结束后10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的损失有双方各自承担,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第十一条合同变更与解除本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到合同终止日期。合同到期甲乙双方均未提出新的意向,合同自行终止。合作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停止协议,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在下列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就实际损失向乙方提出索赔:乙方服务成果不符合国家规定技术规范、标准、规程等要求;乙方未得到甲方同意,擅自更换服务人员。乙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15天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终止。第十二条合同争议解决因履行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选择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双方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起诉或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起诉或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一式(__6__)份,甲乙双方各执3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合同和磋商文件的前提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纪要”形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